“再來一瓶”成為飲料行業(yè)最常用也最見效的促銷手段之一。
近日,廣西南寧的賀先生拿著花了12萬元收集到的十萬個“再來一瓶”可樂瓶蓋找可口可樂公司兌獎時,卻遭到可口可樂公司的拒絕,被拒絕的理由是賀先生不具有兌獎的資格,可口可樂公司這一理由遭到公眾質疑,引起廣泛熱議。
十萬瓶蓋兌獎遭拒
賀先生沒有想到,自己花12萬元請人收集到的10萬個“再來一瓶”可樂瓶蓋,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會拒絕兌獎。
據(jù)了解,可口可樂公司拒兌的理由是賀先生不是消費者,不具有兌獎的資格。而且這種大批量收購瓶蓋并非正常消費者行為,不符合促銷活動針對的消費者主體,并有“套利、掙差價”的嫌疑。
可口可樂(廣西)飲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覃治表示,兌獎是基于購買可口可樂公司產品而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賀先生不是購買產品的消費者,不存在合同關系。
不過,為賀先生提供法律咨詢的廣西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韋開林則認為,直接購買飲料的是直接消費者,但一部分人喝完飲料就將瓶子丟棄,丟棄行為在民法里面屬于拋棄,撿到這個瓶子,就是先占,對于先占所得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管是直接購買的消費者,還是先占所得的消費者,都應該是消費者群體里的消費者。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青山也認為,兌獎瓶蓋的原所有權人將兌獎瓶蓋拋棄,就等于丟棄了對兌獎瓶蓋的所有權,該兌獎瓶蓋此時就成為了“無主物”。賀先生先于他人占有這些兌獎瓶蓋,實際取得了這些瓶蓋的所有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先占取得”。雖然原所有權人基于買賣合同取得了兌獎瓶蓋的所有權,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但賀先生已占有了兌獎瓶蓋的所有權,可口可樂公司就應為其兌獎。
李青山強調,根據(jù)可口可樂公司的兌獎規(guī)則,請求兌獎者需要提供的唯一證據(jù)就是中獎瓶蓋,而無需證明自己是否為實際消費者。
也有律師不認同這樣的法律關系,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王杰律師認為,賀先生究竟是不是消費者,與可口可樂公司是否應該兌現(xiàn)承諾給其兌獎沒有必然的關系。
涉嫌虛假宣傳?
“這不是第一兌獎”,賀先生說,往年兌換“揭蓋有獎”并沒有遇到什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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