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市場亂象叢生監控評估體系均不完善
法官披露保健品市場四大“陷阱”
隨著中秋、國慶假期的臨近,走親訪友、選擇節假禮品已經開始提上一些公眾的假期日程。從近年的市場情況看,保健品往往成為公眾的選擇之一。但是,目前我國的保健品市場并不完善,由保健品買賣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對涉及保健品糾紛的案件進行了調研,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當前保健品市場的四大陷阱。
陷阱一
未獲得批號即上市銷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購買了3盒某品牌蜂膠軟膠囊,共計花費570元。服用該產品后,申先生感到頭痛乏力,便懷疑買到了假藥,于是仔細查看產品,這才發現產品包裝內外既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qs”質量安全標識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申先生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返還貨款并予以10倍賠償。后經法院查實,支持了申先生的訴訟請求。
“依據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同時,對于保健品的成分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東城區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向記者表示。
據這名法官介紹,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涉案產品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的手續,故違反了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名法官說。
陷阱二
保健品添加藥物成分
來源:法制日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