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13日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
2012年7月30日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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