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12月9日,青島市政府公布了新修訂的《辦法》,立足于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首次將漁業互助保險納入新《辦法》。鼓勵漁業船舶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組織,規定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雇主責任險,其投保額度應當與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適應。
漁業互保首次納入新規
青島市頒布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新規違反有關規定最高罰萬元
詳盡闡述漁業互保內容
據相關統計,海洋捕撈漁民的死亡率為萬分之四,其風險性居農業之首,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作為個體經營的漁民損失不可估量。如何為從事海洋漁業生產的7萬多漁民編織一張“安全網”,成為近年我市海洋漁業部門探索的課題。而近日我市頒布了新修訂的《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無疑給廣大漁民帶來了保障。據介紹,我市最新頒布的《辦法》尤其關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鼓勵漁業船舶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組織,規定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雇主責任險,其投保額度應當與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適應。這是我市首次在政策上詳盡地闡述漁業互保內容。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青島市自1997年出臺《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來,海洋漁業行政部門全面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比較平穩,沒有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新修訂的《辦法》從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員制度、值班制度、對機動漁船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辦理雇主責任險制度和鼓勵漁船加入互助保險組織等方面作了相應修改和規范。
違反有關規定最高罰萬元
來源:中國水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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