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召開的深圳市政協五屆四次會議上,各位委員普遍認為現在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要讓食品安全管理成為常態。“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這是市政協委員張洪提出的觀點。(1月15日《深圳商報》)
當前有毒有害食品屢禁不絕,癥結就在于違法成本過低,遠遠不敵違法收入帶來的誘惑。
對當前食品市場的非法經營活動可劃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圖財不害命,其二是圖財害命。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生產、經營行為,和圖財而不害命的非法生產和經營相比,有著本質區別。若說后者是令人厭惡的“老鼠”,前者則是奪命“老虎”。
對缺斤短兩、以次充好等行為,只要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可以限定在經濟違法領域內進行處罰。而對肆無忌憚的“老虎”,必須納入刑事犯罪領域進行處罰。而當前,嚴重傷害消費者健康的經營行為一般均被當作經濟案件來處理。對肇事企業的處理,也以廢除經營資格、罰款、沒收財產等經濟處罰手段為主。這種處罰思路,是讓涉嫌重罪的奸商享受了從輕發落的待遇。
在食品中添加工業鹽、農藥、福爾馬林等劇烈毒害物質,肯定會危及食用者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只不過是“急效”和“長效”的區別。這種常識根本不需要任何專業分析,制造和銷售者清楚地知道,商品賣出去傷人或者殺人是肯定的,只不過,他們不關心那群不幸的人是誰。
有傷人奪命的顯然預見性,有傷人奪命的大范圍犯罪事實,還埋藏著危害更多消費者安全的潛在犯罪動機和機會,況且,沒有選擇地“濫殺無辜”,不是比有目的、有對象的殺人更兇殘、更肆無忌憚嗎?“致命食品”有什么理由不以刑事犯罪來懲罰?亂象亟待重典治,對于毒害食品的經營者,無論他是個體戶還是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膽敢讓消費者中毒傷身,罰就要罰得他傾家蕩產,抓就要抓得他牢底坐穿,執迷不悟還是幡然悔悟讓他們在法庭上去領悟吧。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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