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市工商局獲悉,《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辦法》明確規定,自今年2月1日起,流動攤販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否則將面臨500-1000元罰款。
無證游攤不算流動攤販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處副處長彭川介紹,所謂食品流通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包括走街串巷的流動攤販,不包括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者(如現制現售的攤販),不包括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如餐飲攤點燒烤等攤販)。
“食品流通攤販必須是正當經營戶,即使在路邊擺攤的,也必須有臨時占道經營許可證,無證照游攤本身屬于非法經營,不屬于《辦法》所指的流動攤販。”
符合五個條件才能備案
流動攤販要申請備案,還必須符合備案條件。一是在指定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是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防腐、防蠅、防塵、防鼠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三是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四是銷售無包裝的食品應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五是從業人員須持有效的健康證明。
“如果不符合以上備案條件的,將被工商部門駁回,責令其改正,直到符合要求。”彭川介紹,如果屢次達不到備案要求的,將可能被市政等相關部門取締。
此外,辦理備案手續全免費,備案機關當場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當場不能做出決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拒絕備案最高罰一千
彭川介紹,如果食品流動攤販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被撤銷,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備案機關將依照《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
同時,如果備案機關未履行食品流通攤販備案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重慶晚報記者張水紅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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