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溫州4月24日電(記者張和平)浙江溫州一魚販收購193只虎紋蛙未遂,23日被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判刑3年,并罰金2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施某案發前在溫州市甌海區經營淡水魚買賣。2012年8月21日,他經甌海大道時發現一人在路邊守著5只袋子,像賣黃鱔,一問是虎紋蛙,俗稱泥蛙、田雞、田蛙、水雞等。他說買賣田雞是違法的。雙方經討價還價,以6元一斤口頭成交。正當施某打開袋子查看虎紋蛙時,當場被檢查人員發現。賣方逃跑,施某也棄車而逃。后來施某聽說公安局調查此案,便主動到派出所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經鑒定,施某收購的是虎紋蛙,共計193只,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收購1只即構成犯罪,收購100只以上200只以下就達到情節嚴重,收購200只以上則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施某明知是受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卻非法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施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另考慮到本案數額較大,不宜適用緩刑。
據此,法院以施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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