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水質衛生監督檢測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水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環保、質量技監、城管執法、建設交通、規劃土地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衛生許可;
(二)對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三)制定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的衛生管理規范;
(四)開展集中式供水工程、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
(五)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調查、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七)指導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單位建立衛生管理制度;
(八)提供生活飲用水、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信息服務。
第六條(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環保、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涉嫌違反水源保護、供水管理規定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占道經營等行為的,應當通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章日常衛生管理
第七條(水質要求)
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預防性衛生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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