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產企業,區縣質監局、分局:
為規范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5月24日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活動,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及其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統一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召回監督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通過換貨、退貨等方式,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主動召回已銷售的、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下列食品:
(一)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 其他應當主動召回的食品。
第六條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實施召回,并記錄召回情況。
第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時,應留存經銷單位和消費者確認收到召回通知的憑證,以及收回產品的渠道、種類及數量情況的詳細記錄,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召回完成后5日內向區縣局書面報告召回實施情況。報告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包括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已銷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數量以及按照本規定處理的情況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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