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深圳陳先生和同事一起到龍崗區(qū)平湖某餐廳就餐。席間他起身上洗手間,由于洗手間地面濕滑、光線昏暗、空間狹小,導致他在洗手間門前摔倒,受傷昏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為“急性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住院治療4天,花去醫(yī)療費7925.44元。為此,他將餐廳老板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0598.44元。
一審判決,龍崗法院認為,陳先生到該餐廳就餐,餐廳作為從事餐飲的個體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陳先生飲酒后判斷能力降低,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失,可以減輕餐廳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餐廳承擔70%的賠償責任,支付陳先生賠償款2979.49元。
但陳先生不服,目前已經提出上訴,昨天,此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來源:食品產業(y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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