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的緊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是指青海省的餐飲單位在加工制作食品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企業。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的備案工作和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青海省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本規定,每年12月20日前,將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報當地縣餐飲監管部門備案。
四、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備案表;
2、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5、進貨發票復印件;
6、食品添加劑有關質量證明文件復印件;
7、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臺帳;
8、備案材料真實性自我承諾;
9、監管單位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的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格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備案時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審查,審查后臺帳退回企業。
六、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使用前15日內將情況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七、監管部門在收到餐飲服務單位備案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中發現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對備案材料需要核實的內容,備案部門應結合區域監管工作,到企業實地實施現場核查。現場
核查時間不計入上款規定時間。
八、監管部門在備案工作時不得向企業收費。
九、對備案時涉及的企業商業性秘密,備案管理部門應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劑使用單位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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