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已于2011年發布公告,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水壺、一次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標示相關事項。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臺灣地區決定進一步擴大實施標示對象,"行政院衛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未來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進行產品標示。而標示內容應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項目。并且將于一年后強制執行。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標示違反規范者,應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收銷毀;"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販賣或輸入、輸出;同時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再次違反者,還可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2013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事項如下:
一、旨揭三類食品容器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行政院衛生署"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規定進行產品標示。
二、實施生效日期(以制造日期為準):公告發布后一年。
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如下:
塑料類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的其它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如下:
一、標示內容: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
(三)耐熱溫度。
(四)原產地(國)。
(五)凈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凈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可加注其它單位。
(六)制造日期;有時效性者,應另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另加注使用于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的警語。
二、標示方式:
來源:廈門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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