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迪通訊員李世寅)因家庭瑣事與被害人產生矛盾,竟投毒對方魚塘,導致魚蝦死亡。昨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涉案的兩名被告人進行了判處,兩人將面臨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去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賢和梁某林因家庭瑣事與被害人葉某光、梁某娣產生矛盾,葉某光、梁某娣兩人分別是梁某林的女婿、女兒。同年6月19日晚7時許,為泄憤報復,梁某賢指使另一名被告人阿賓,趁葉某光外出之機,攜帶事先購買的農藥菊酯竄至三角鎮,將農藥菊酯分別投放到葉承包的4口魚塘中,毒死魚蝦一批,價值共人民幣13萬元。
隨后,經中山市公安局鑒定,在上述魚塘內提取的死蝦、魚塘水和塑料袋裝乳白色液體中均檢出甲氰菊脂成分。2012年8月2日,公安人員在東鳳鎮一住宅內將被告人阿賓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梁某賢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梁某賢、阿賓無視國家法律,以泄憤報復為目的,以毒害他人養殖魚蝦的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梁某賢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又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而阿賓由于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也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梁某賢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阿賓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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