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現代農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合政〔2013〕69號)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對2013年申報我市現代農業發展若干政策補助的水產養殖示范場作如下規定:
一、獎補名額
每年在全市擇優評定10家市級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
二、申報條件
須為已認定的市級以上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且達到以下條件:
1.應持有效《水域灘涂養殖證》。
2.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有完備的資質證明)。
3.池塘養殖面積在100畝以上;其他養殖方式面積不限,水產品年產量50噸以上。
4.場區內環境整潔,進排水渠分設且無淤積,電力容量滿足生產需求,道路平整通暢;養殖生產設施能定期改造維護,現狀良好,符合健康養殖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病害診斷等儀器設備;投餌機、增氧機等基本養殖設備配置完備,維護良好,使用正常。
5.養殖用水符合無公害水產養殖用水標準,水源無污染源,且定期進行監測;具有養殖用水預處理和廢水凈化處理設備或設施且正常使用;養殖廢水達標排放。
6.根據本場實際確定健康養殖模式,制定生產操作規范,并嚴格執行。
7.(七)建立苗種、飼料、獸藥等生產投入品采購、保管和使用規章制度;采購的苗種、飼料、獸藥等來源于合法生產企業,并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飼料和獸藥,無使用禁用藥品行為,藥殘抽檢結果全部合格。抽樣檢測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
8.建立《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水產養殖用藥記錄》和《水產品銷售記錄》,按時認真填寫,記錄內容詳細完整準確。
9.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張貼重要的管理制度、技術規程等,定期對職工或成員進行健康養殖和質量安全教育培訓。
10.養殖的主要水產品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或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
三、申報程序
項目備案、縣級初驗、報送時間及途徑按照《合肥市促進現代農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文件規定執行,水產養殖示范場創建申請表及驗收表見附表11、附表12。
四、申報材料
申請市級驗收須提供縣級漁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初驗合格聯合文件,項目單位兩份裝訂成冊的項目書,項目書包含以下內容:
來源: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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