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下稱《決定》)。修改的25件行政法規中,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
根據《決定》,刪去《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的規定。此項修改在國務院今年5月公布的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已有體現。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此項修改為境內期貨投資者“走出去”和境內期貨公司代理投資者“走出去”掃除了法律障礙。
目前,國內的個人投資者并不能合法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法人投資者中只有31家持證企業可以從事境外期貨市場套期保值交易。胡俞越認為,此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改,意味著境內市場投資者將可以自由選擇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在此基礎上,只要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期貨公司就能夠順理成章地開展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記者留意到,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上周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個人投資者投資境外市場渠道比較單一,形式上我國居民僅可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方式間接投資于海外資本市場。為進一步拓寬個人投資者對外投資渠道,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就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qdii2)進行研究和溝通,計劃盡快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制度,但還沒有具體時間表。
此外,根據《決定》,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判定標準,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梁楠)
來源:期貨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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