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個別漁船主為了追求生產效益,沒有按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核定的作業類型生產,擅自改變或增加作業類型,對漁業“雙控”政策造成嚴重沖擊,擾亂了漁業生產正常秩序,給漁業資源、漁業經濟和漁業安全帶來不良影響,也成為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面對這一現實,支隊不回避、不掩飾,自命題、自破題,實事求是地提出“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問題分析及對策探討”調研課題。同時,深入調查,認真查找存在的根源和原因;集思廣益,充分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研討吸納,廣泛凝聚社會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從泉州市漁業生產實際出發,“對癥下藥”,提出具體對策,采取相應措施,泉州市25艘擅自改變作業類型漁船已全部整改到位,取得了實實在在的大討論成果。
一、調查摸底,切實掌握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現狀
2月下旬,支隊提出“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問題分析及對策探討”為大討論調研課題之一,并確定支隊直屬二大隊為責任單位,明確了調研內容和要解決的難題。直屬二大隊隨即成立了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調研組,深入一線,到漁區、上漁船、進船廠,或結合漁船年度檢驗,認真細致調查摸清轄區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主要存在的以下四種情況:一是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為燈光圍網,實際作業類型是燈光敷網或燈光敷網兼拖網;二是核定的作業類型為流刺網,實際作業類型是燈光敷網或燈光敷網兼拖網或拖網; 三是核定作業類型為燈光敷網(或雜漁具),實際作業類型是燈光敷網兼拖網;四是核定作業類型為雜漁具,實際作業類型是拖網。
二、廣泛宣傳,營造有利于落實整改的漁區輿論氛圍
來源:泉州市海洋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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