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漁業船網工具指標需求市場化的問題,出現了漁船持證人與實際經營者、船籍港與經營地不相符的現象,特別是漁船實際所有權人和經營者均為外省籍人員,且作業區域也不在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本省范圍內,這些掛靠漁船的存在給漁船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實際已脫離監管,甚至出現入侵他國水域違法違規生產等涉外事件,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今年2月份,我市閩獅漁06622船越界生產被日本抓扣后引起泉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關注,要求我們引以為戒,嚴格加強漁船管控。
為堵塞外省掛靠漁船的管理漏洞,支隊以開展市委“增強憂患意識,推動長遠發展”活動為契機,深入調查摸底,并及時將此類漁船存在的問題提交局務會研究。3月12日,下達了《關于加強掛靠漁船監督管理的通知》,全面開展清理外省漁船掛靠我市船名船籍從事漁業生產的行動。至今,清理轉出外省掛靠漁船25艘,落實了漁船監督管理責任,維護了本轄區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秩序。本次行動提出了6條主要清理措施和監管意見,促使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一是全力動員掛靠漁船轉出我市船籍港至經營人所在地。市、縣兩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漁業船網工具申請時,應加強相關情況的宣傳,抑制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二是各縣(市、區)在辦理“漁業船舶船名核準書”時,對于申請人提供的“建造合同”,如發現為外地船廠承建的,應核實船東的實際身份,對于船東確系外省籍的,不予出具“漁業船舶船名核準書”。
三是對暫時無法轉出船籍港的掛靠漁船實行“月報備、季安檢”等管理制度。掛靠漁船必須于每月15日前向船籍港所屬地漁監部門報備該船當月生產區域和停靠港情況;每季度將船停靠在船籍港港區內,主動報告并接受屬地漁港監督部門的執法監督。
來源:泉州市海洋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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