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海鮮個體商戶控告行業協會壟斷的官司在北京開庭。據悉,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法院確認橫向壟斷協議的全國第一案。報道稱,海鮮商戶婁某認為行業協會規定統一售價等行為構成壟斷,起訴至法院。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認定北京市水產批發協會的行為構成壟斷。
2011年9月,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取得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業務范圍是開展水產批發行業的政策宣傳、行業自律、信息交流等。該協會向會員發放了《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手冊》,其中“獎罰規定”部分第一條規定“禁止會員不正當競爭,不按協會規定的銷售價格折價銷售扇貝的,經督查發現,一次罰款一萬元,獎勵給舉報者五千元”;第二條規定“禁止會員向本協會會員所在的市場向非會員銷售整件扇貝,發現串貨的,一次罰款一萬元,獎勵給舉報者五千元”。
京深海鮮市場商戶婁某起訴稱,他在市場內主要經營大連獐子島(16.29, 0.04, 0.25%)公司生產的扇貝,后加入水產批發協會。該協會多次組織會員以開會的形式集體討論商品銷售價格、銷售方式、運輸方式等問題,并促使會員達成統一的獐子島扇貝銷售價格以及禁止會員整件向非會員銷售獐子島扇貝的協議。
婁某認為,水產批發協會的行為構成壟斷,他要求確認相關規定無效,立即停止涉案壟斷民事侵權行為并予以經濟賠償。
市二中院認為,水產批發協會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中的橫向壟斷行為。首先,水產批發協會組織會員人為達成變更和固定商品價格的協議,意在控制市場,影響了價格的正常變動,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禁止協會會員向非會員銷售獐子島扇貝的做法,增加了非會員通過水產批發協會的渠道獲得獐子島扇貝的包裝、運輸等運營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涉案協會手冊中“獎罰規定”部分第一條、第二條均系固定商品價格的規定,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水產批發協會應停止組織會員達成變更和固定獐子島扇貝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行為。
目前,水產批發協會已提起上訴。
來源:中國水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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