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的某種需求,對野生保護動物進行涉獵、購買、使用等等,致使許多針對的野生保護動物處于瀕臨滅絕。而我國此前在法律層面只有對非法獵殺和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者會面臨刑責。在4月21日下午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中,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一系列刑法有關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立法解釋。今后購買并使用這些野生動物也可能要承擔刑責。
此次,對該項法律規定作了適當的擴大解釋,將一般的“購買”納入了“收購”的范圍,對于進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積極意義。而希望也能為野生動物保護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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