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鄭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開始“一審”,首次“亮相”的《條例(修訂草案)》出臺了許多新的環保舉措。其中,重罰違規露天燒烤最高罰款2萬元的條例格外引人注目。
條例規定:在無燃煤區內銷售煤等高污染燃料,或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裝卸、運輸作業單位或個人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堆存作業單位或個人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開辦產生油煙及熱污染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的,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露天燒烤)規定的,沒收燒烤工具,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張江濤對此條例做了解讀::“要突出嚴管重罰,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成本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違法排污,也考慮了‘過罰相當’和‘可操作、可執行’的原則。”張江濤指出,在具體內容上,提高了罰款額度。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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