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呼市市民邢先生在賽罕區一家蛋糕店內購買了一塊蛋糕,食用時意外發現蛋糕已經變質,于是,邢先生找到商家要求對方賠償,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他撥打了“12315”,近日,在工商部門執法人員的幫助下,邢先生成功維權。
據介紹,4月11日,邢先生在一家蛋糕店消費128元購買了一塊蛋糕,食用時一家人覺得蛋糕的味道很“奇怪”,邢先生覺得,蛋糕的味道明顯變質。想到商家公然銷售變質食品,邢先生十分氣憤,他找到商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可是,商家并沒有答應消費者的要求。無奈之下,邢先生撥打了“12315”,希望通過工商部門為自己討回公道。
接到投訴后,賽罕區工商分局大學路工商所執法人員介入此事,經過了解,執法人員得知商家確實向消費者邢先生出售了變質蛋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經過執法人員調解,商家最終賠償邢先生共計1280元。對此,邢先生表示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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