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過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對大量收購病死豬肉銷售到各大飯店、小吃鋪的被告人李雷子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同時還一舉查辦了豐縣商業總公司生豬屠宰鄉鎮稽查大隊4名執法人員。
據了解,2006年至2007 年間,被告人李雷子在明知病死豬對人體有害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大量收購,宰殺后將病豬肉作為人用食品在市場上進行銷售。2011年8、9月份至2013年5月間,李雷子不間斷的每月收購,收購的病死豬達十余萬元。李雷子將病死豬宰殺后,按照三七或者二八的比例摻到合格的豬肉中,大量銷往豐縣各大飯店及小吃鋪等地,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李雷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為何李雷子能長期收購病死豬而不被發現?案件背后是否有保護傘?豐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通過李雷子案,深挖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最終發現并查處了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豐縣商業總公司生豬屠宰鄉鎮稽查大隊4名執法人員。
辦案人員發現,2010年至2013年,擔負監管定點屠宰點、打擊私屠濫宰行為等工作職責的劉波等人,明知鎮上定點屠宰點不具備定點屠宰運行的條件,且存在大量站外宰殺生豬、違規加蓋定點屠宰檢驗章的情況下,仍向定點屠宰點收取“票錢”后放任私屠濫宰行為。
2014年 3月20日,被告人劉波等4人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分別被法院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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