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屠宰點,屠宰加工低價收購死因不明的病死豬肉并在市場銷售,嚴重影響市民的食品安全,近日,海口瓊山區法院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莫某花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超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11日間,被告人莫某花(女,現年49歲,海南省海口市人)在沒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私自在海口市瓊山區濱江路某村開設豬肉屠宰點,主要屠宰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豬肉并在市場銷售。在經營期間,莫某花雇傭被告人吳某超、陳某負責運送病死豬,被告人吳某影負責屠宰病死豬,被告人蔡某蕊協助吳某影工作,有時還將部分病死豬肉拿到市場上出售。2013年10月11日上午7時許,莫某花以人民幣20元向海口市丁村吳某蘭收購一頭死因不明的死豬,由吳某超將死豬運回屠宰點屠宰。同日10時許,被告人何某在海口市某種豬場,以人民幣50元向張某寶(另案處理)購買二頭病死豬,然后轉賣給莫某花。由吳某超將二頭病死豬運回屠宰點屠宰。當天12時許,海口市公安局瓊山分局根據線索,查獲該屠宰點。當場繳獲疑似病死豬三頭、豬排骨130斤、豬內臟70斤、豬皮等130斤及銀行卡等一批物品。
經海南省動物疫病診斷中心鑒定,在海口市瓊山區濱江路的屠宰點查處的三頭死豬為經典型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核酸陽性,確診為患有“經典型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普通豬藍耳病)”。
瓊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花、吳某超、陳某、何某、吳某影、蔡某蕊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記者余恒平、通訊員胡娜、陳松松、黃曉輝)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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