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昨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針對《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食品召回后的信息公示,以及網絡、展銷會等食品交易中各環節參與者的法律責任給出了較明確的規定,該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5日。鄭州晚報記者 邢進 肖雅文
信息公開加強公眾監督
嚴重損害人體健康應緊急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需要予以緊急召回。對于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
該《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食品召回信息的公示有了明確的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通過提供在線咨詢網址或者咨詢電話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詢,并在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實施召回的相關情況,供公眾查詢。”
食品安全問題關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可以保證市民的知情權,使食品安全在大家的監督下不斷地完善。
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方應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問題食品
除了食品生產者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并同時實施召回外,意見稿還對其他環節參與者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包括網絡食品交易平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的第三方平臺,進行監管。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沒有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問題食品義務的第三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并依法及時予以公布。
在停止食品經營方面,意見稿要求,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且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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