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藥監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據新華網)
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問題食品采取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不過,從功能上來說,食品召回制度還屬于亡羊補牢的范疇,屬于事后補救,而對于食品安全來講,顯然事前監督更為重要。以前些日子發生的“過期肉”事件為例,福喜公司在生產時把過期的冰鮮雞皮和雞胸肉摻入原料當中,粉碎乳化后再經過200℃高溫油炸,就變成了“合格”產品,這在流通環節根本檢驗不出來,也發現不了。要不是有媒體臥底調查、內部人員曝料,我們還都在香噴噴地吃呢!
換言之,“食品召回”管得了“肉過期”,但管不了“過期肉”。食品召回制度應該有,但不可依賴。比如一些現代化的大企業,其技術手段先進,人家先研究好了你的檢查標準,然后再根據標準去生產,足以把不合格變成“合格”,讓召回制度形同虛設。“過期肉”如此,往牛奶里添加三聚氰胺也是如此,賣剩下的月餅粉碎后做第二年的月餅餡同樣如此。如果企業在生產時就存在主觀故意,真的很難及時發現。
來源:長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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