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龔建明委員建議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定義。
龔建明說,修訂草案中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稱謂,但沒有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規模界定。按照常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可修訂草案又專門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管理進行了規定。為了與法律責任相匹配,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在本法附則中給予明確界定。否則,按照法律的處罰標準,在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一方面如果采用標準過高,他們受不了;另一方面,也會因處罰過重影響就業,并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建議根據經營規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量化規定,比如規定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統一稱為食品小微經營者。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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