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對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預包裝面包、牛奶等食品。
同時,《指導意見》還強調,學校要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要求校長(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隱患整改任務并跟蹤落實,嚴格遵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種規定。同時,要求中小學和幼兒園應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制定陪餐計劃。
對供餐單位,《指導意見》除了強調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還提出從業人員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每周進行一次集中學習,并要求供餐單位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此外,《指導意見》在明確市場監管部門、衛生部門、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職責的同時,也提出要大力推進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明廚亮灶”作用。
來源:經濟日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