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買孜然味風干牛肉后,時隔4天又來購買了原味風干牛肉、香辣味風干牛肉,隨后以出售問題食品為由向超市索賠2萬多元,榆林男子李某向靖邊法院起訴后未獲支持。12月25日,榆林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產品的執行標準已廢止
購買后索賠10倍
2018年5月,李某到靖邊縣樂城超市購買了通遼市蒙特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草原風干牛肉16袋,共計消費2048元,超市向李某出具收據。
隨后,李某以產品使用已廢止的執行標準db15/432-2006生產,且食品保質期內嚴重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等造成原告身體不適等為由,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并10倍賠償共計22528元。今年1月16日,靖邊法院立案受理。
今年6月10日,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造成其損失,故對李某要求銷售者承擔10倍賠償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對其要求超市返還購物價款2048元的訴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靖邊縣樂城超市退還原告李某貨款2048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榆林中院:應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行為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榆林中院認為,李某于2018年5月12日在超市購買孜然味風干牛肉價值2048元,時隔4天即2018年5月16日又在超市購買原味風干牛肉、香辣味風干牛肉價值亦為2048元。可見,其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涉案食品,而是以牟利為目的,該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故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從李某在多地多次特意消費又以法律維權,顯然對知假買假已形成商業化營利趨勢,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類似行為不僅嚴重背離誠信消費準則,更是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應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故對于其要求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12月25日,榆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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