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江西省中小學校(幼兒園)校長陪餐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正式印發,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每天不少于1名校(園)領導陪餐
《辦法》提出,我省各類(公辦、民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以下簡稱“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從校外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學生提供餐飲食品的,必須建立學校校長陪餐制度,明確具體的實施步驟、陪餐人員、陪餐方式、應盡職責和風險控制等內容。
學校應明確陪餐工作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完整的《學校(幼兒園)陪餐人員安排表》,提前一周在校園網、公示欄、食堂(或餐廳)等醒目位置公布,以確保每天不少于1名校(園)領導陪同學生就餐。
校長(園長)每周至少陪餐一次
學校校長(園長)每周至少要與學生陪餐一次,同時加強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情況的檢查。
校長(園長)要嚴格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認真聽取陪餐人員、同餐教師、就餐學生和家長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建議,召開校長辦公會,對管理部門提交的意見建議提出解決方案,對需要整改的問題及時跟蹤督查落實。
不“開小灶”和學生一起排隊
《辦法》提出,陪餐的學校相關負責人要在食堂或者班級教室與學生一起用餐,和學生一起排隊,不得另擇場地單獨就餐。學校不得給陪餐人員“開小灶”或者額外加餐。學校相關負責人在學校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餐同價,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學生膳食經費。
陪餐的學校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在學生就餐前30分鐘對就餐食堂當天食品安全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對學校食堂環境衛生、設施設備運轉、從業人員操作規范等情況進行檢查,對就餐場地環境衛生、學生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員服務,以及所食用飯菜的外觀、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聽取就餐學生的反饋意見,主動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在每日陪餐結束后認真填寫《學校(幼兒園)相關負責人陪餐記錄表》。
陪餐的學校相關負責人因故不能陪餐的,應及時告知陪餐工作管理部門,并另找時間補足。如條件許可,可與其他人員調換陪餐時間。
定期隨機開展學生用餐問卷調查
《辦法》要求,學校應拓展校長陪餐工作職能,建立和完善教師與學生同餐制度、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陪餐工作管理部門應制定《教師與學生同餐意見簿》《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監督管理意見簿》;應將陪餐記錄表、同餐意見簿和監督管理意見簿歸檔保存;應將本校陪餐、同餐、監督管理中反映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在本校校園網、公示欄中進行定期通報;應定期隨機開展學生用餐問卷調查,聽取并采納相關的合理化建議;應將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呈報校長或校長辦公會,定期解決問題。
鼓勵和提倡建立班主任陪餐制度
陪餐、同餐人員就餐后若發生頭暈、嘔吐、腹痛、腹瀉、嗜睡、發疹等明顯不適癥狀,排除自身身體原因的,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學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門;學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同一食堂就餐的學生情況,并按照學校食品安全問題處理的有關預案進行處置,封存食品留樣和食堂加工間現場,對當餐就餐學生群體進行嚴密跟蹤觀察。
鼓勵和提倡有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建立班主任(保育員)陪餐制度、教師輪流值勤制度和定期邀請家長或家長委員會成員陪餐制度。
鼓勵和提倡有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建立“家校餐飲聯系制度”,把每日菜譜及其使用食材,通過家校群傳輸給家長,便于家長對家庭用餐互補、搭配。
陪餐人員發現問題不整改通報批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辦法》在轄區內學校得到落實,并安排專人負責經常性抽查所屬學校校長陪餐制度、師生同餐制度和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監督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對落實制度不力、存在陪餐人員不認真記載陪餐記錄、發現問題不及時整改等問題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因玩忽職守、學校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問題、在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文/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廖濟堂
來源:江南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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