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F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臨渭區黨武斌雞蛋銷售部經營的土雞蛋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氟苯尼考。經營(抽檢)日期:2018年9月6日。
(二)風險控制情況
臨渭區黨武斌銷售部共購進該批次產品33.7公斤,已全部銷售,因鮮雞蛋為生鮮食品,且銷售時間過長,未有召回產品。
(三)處罰情況
臨渭區黨武斌銷售部無主觀故意情節,能積極配合調查,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該銷售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了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店免予行政處罰。
(四)案件移送
由于臨渭區黨武斌雞蛋銷售部的土雞蛋購進于呂永正處,呂永正的養殖場位于西安市閻良區關山鎮介坊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臨渭區局將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閻良區畜牧獸醫管理局。
(五)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未在經營環節排查出原因,臨渭區黨武斌雞蛋銷售部進一步完善了進貨查驗等制度。
二、臨渭區永樂活禽宰殺店經營的雞蛋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氟苯尼考。經營(抽檢)日期:2018年9月6日。
(二)風險控制情況
臨渭區永樂活禽宰殺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7.5公斤,已全部銷售,因鮮雞蛋為生鮮食品,且銷售時間過長,未有召回產品。
(三)處罰情況
臨渭區永樂活禽宰殺店經營的產品數量少,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該銷售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了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店免予行政處罰。
(四)案件移送
由于永樂活禽宰殺店的雞蛋購進于呂永正處,呂永正的養殖場位于西安市閻良區關山鎮介坊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臨渭區局將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閻良區畜牧獸醫管理局。
(五)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未在經營環節排查出原因,臨渭區永樂活禽宰殺店進一步完善了進貨查驗等制度。
三、臨渭區長江活魚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經營(抽檢)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風險控制情況
臨渭區長江活魚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7公斤,因烏雞為農產品,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
(三)處罰情況
臨渭區長江活魚店經營的產品數量少,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該銷售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了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店免予行政處罰。
(四)案件移送
由于臨渭區長江活魚店銷售的烏雞購進于呂永正處,呂永正的養殖場位于渭南市臨渭區三張鎮薛家村五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臨渭區局將此案件信息移送至渭南市臨渭區畜牧獸醫管理局協助調查。
(五)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未在經營環節排查出原因,臨渭區長江活魚店進一步完善了進貨查驗等制度。
四、臨渭區放心活雞活魚店經營的烏雞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經營(抽檢)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風險控制情況
2018年10月19日臨渭區執法人員向該店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時該店已關門,執法人員無法聯系到其負責人。經詢問周邊商戶均稱該店已關門停業,執法人員將《送達回執》單貼于該店卷閘門及市場內其他場所進行了公告送達。
(三)處罰情況
執法人員經多次現場查看,該店均未開門,其負責人電話也無法接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截止2018年12月17日《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報告》(編號:sy2018025347)公告送達滿60日,即視為送達。因無法聯系當事人,故未立案。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因無法聯系到該店當事人,店鋪一直關門,故無法查找具體原因 。
五、華陰市慶豐水產店經營的鯰魚
(一)抽檢的基本情況
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經營(抽檢)日期:2018年9月4日。
(二)風險控制情況
華陰市慶豐水產店共購進該批次產品35公斤,因鯰魚為水產品,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
(三)處罰情況
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外圍開展詢問調查等手段,詳細了解有關購進及銷售記錄,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局主要領導后做出如下處置意見:對于現場檢查的慶豐水產店負責人能說清楚購貨來源,但索證索票不全,購銷貨臺賬不全問題,執法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給予慶豐水產店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處以警告處置。
(四)案件移交
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對于慶豐水產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已將案件有關檢查及詢問筆錄按照有關程序移交至華陰市公安局環食藥大隊處置。
(五)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由于華陰市慶豐水產店負責人有關供述,此店銷售的鯰魚是從西安市未央區和生水產市場余某處購進,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將此案件信息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來源: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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