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買到過期食品,你會怎么辦?昨天,家住鄞州區的市民周先生打進金報維權熱線,反映他在三江超市買到過期半個多月的蝦餃。因為和超市方達不成處理意見,他希望借助金報來維權。
兩包蝦餃過期半個多月
超市稱根據國家法規賠償
“昨天家里親友請客聚餐,大家吃著感覺味道不對,才發現已經過期好久了。真的是吃得心有余悸!”說起買到過期食品,周先生耿耿于懷。
更讓他不滿的是,當他拿著購物小票和已拆封的一袋某品牌三鮮水餃和未拆封的一袋蝦皇餃到長豐金家漕三江超市和店員交涉時,對方對他提出的賠償要求不理睬,直言他是“敲竹杠!”
周先生認為,超市應該對自己銷售的食品負有法定的保證食品質量和安全的基本義務,出售過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該向其支付十倍賠償,不足的按照1000元算,因為這兩包水餃是分兩天購買的,所以他要求超市給予其2000元賠償。但這一賠償訴求遭到超市方面的拒絕。
昨天,記者在周先生提供的購物小票上看到,他于2019年2月11日購買了一包32只的某品牌金牌蝦仁三鮮水餃,每包31.5元。這包水餃的生產日期是2018年1月27日,保質期為1年。“買來時已經過期半個月了,因為要招待客人,我老婆在2月12日又去買了一包蝦皇餃,那個是2018年1月19日生產的,過期的時間更久。”
昨天,記者聯系到三江超市客服中心,一負責人回復記者,他們對這個事情很重視,已經和門店店長了解相關情況。經過核實,他們確實有售賣此過期食品,因為這個商品賣得不好庫存也不多,現在已對過期商品全部下架。總部了解情況后,已報備消協和工商介入協助處理,他們會和客人進行再溝通,并會根據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賠償。
律師:可要求價款10倍賠償
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
對于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有何法律上的依據來索賠呢?昨天,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寧波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明認為,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9條,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賠償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黃明說。
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周雨東律師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對此有所規定,商家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賠償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賠償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他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應保存好購物小票、發票、質量不合格食品及包裝等,因食用過期食品造成人身受到損害的,應該保留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等資料。
來源:現代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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