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商家銷售的商品一旦冠上這兩個標簽身價頓時上漲。本溪一名經營山貨的男子抓住了消費者的心里,為了把原本普通的榛子、蘑菇變成“綠色”食品,竟然用工業硫磺進行熏制上色,把這些食品變成了有毒有害食品。
男子用工業硫磺
熏榛子和蘑菇
李某是四川人,為了做生意來到遼寧本溪滿族自治縣。這幾年本溪旅游業發展迅速,很多人喜歡到本溪游山玩水,同時也帶火了這里的山貨生意。李某看好了這個商機,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陽光市場開起了一家山貨行,銷售榛子、蘑菇、木耳、蜂蜜等土特產。李某的生意非常不錯,到觀音閣游玩的游客路過這里都喜歡購買他家的山貨,覺得在這里買的土特產才保真,才是真正大山里的綠色食品。
然而,李某銷售的這些山貨確是造假造出來的。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看見一男一女在李某家山貨行附近用硫磺熏榛子。
執法人員接到舉報,來到李某家山貨行,在對其店內商品進行檢驗后,發現其銷售的榛子、蘑菇都用工業硫磺熏制過,二氧化硫指標均不符合gb2760-2014國家標準要求,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真正的野生榛子,外皮顏色發白,賣相不好看,用硫磺熏過后就上色了,顏色變成暗黃色,大家都以為這樣的榛子是野生的,這樣的榛子好賣。”李某向公安機關交代了犯罪動機。蘑菇也是因為用硫磺熏過之后能上色,偽裝成野生蘑菇,賣相好,價格就更高。
緩刑期內禁止
從事食品生產銷售
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適用緩刑的同時,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而原審判決沒有在判決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屬適用法律錯誤。
本溪市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的同時,宣判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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