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3日訊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部門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始終保持著高壓態勢。然而,受利益驅使,一些不法分子屢屢鋌而走險。近日,晉江法院公布2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假冒“瀘州老窖”“金龍魚”等商標牟利被判刑。
案例一:
低檔白酒勾兌名牌酒 六旬女子被判拘役4個月
65歲的王某是晉江人。2017年1月以來,王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晉江市羅山街道某社區組織工人通過收購空酒瓶及包裝盒,購買低檔白酒進行勾兌灌裝的方法生產假冒“瀘州老窖”特曲和“小糊涂仙”牌白酒。
2017年1月23日,晉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點查獲假冒“瀘州老窖”特曲35箱、假冒“小糊涂仙”牌白酒(38%vol)7瓶、假冒“小糊涂仙”牌白酒(52%vol)18瓶,用于勾兌的某福牌白酒4瓶、大曲11箱及1臺酒瓶封口機。經檢驗,上述扣押的白酒均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經鑒定,假冒的“瀘州老窖”特曲和“小糊涂仙”牌白酒價值合計3.7萬元。王某于當日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
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能主動預繳罰金、認罪悔罪,且涉案侵權商品在流入市場前均被查獲,酌情予以從輕處罰。2018年12月29日,晉江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二:
銷售假冒品牌食用油 兩名男子獲刑最高被罰13萬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江西人劉某分別從施某、蔡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處購進假冒“金龍魚”品牌食用油,后將上述食用油銷售給鄭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1萬元,非法獲利1.3萬元。
另一邊,鄭某則將其從劉某處購進的假冒“金龍魚”品牌食用油,通過其在南安市美林街道經營的某調味批發糧油店向陳某、康某、吳某等人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共計7.8萬元,非法獲利5350元。2017年7月,公安機關分別抓獲被告人劉某、鄭某。
法院審理:
劉某、鄭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萬元、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銷售食品行為,不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使得大量偽、劣、次食品進入市場,對一些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更重要的是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酒類、油類屬于食品行業中利潤比較高的類型,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驅使下,時有出現生產、銷售侵權酒類、油類等商品的事件發生,這一方面折射出部分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的嚴峻形勢。對此,司法機關始終保持重拳出擊態勢,切實守護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在此也警醒廣大商家,杜絕出售假冒偽劣食品,否則必將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高昂代價。
來源:福建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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