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提起的洪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洪某被處以刑罰,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8萬元,付出了10倍于其獲利的代價,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
2008年12月12日以來,洪某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產的廈門小吃“油蔥粿”的口感彈性,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長期在“油蔥粿”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銷售給食客,銷售數量大,涉及面廣。截至被查獲,洪某經營的小吃店銷售摻入硼砂的“油蔥粿”累計共約6.8萬元。
2018年4月,洪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介紹,國家有關部門早在2008年就將硼砂列為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易引起人體中硼的蓄積中毒,過量的硼還可引起人體臟器功能障礙,甚至死亡的后果。
辦案中,思明區檢察院認為,洪某的行為危害公眾身體健康,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共利益,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思明區檢察院在媒體上刊登公告,督促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后,無組織就洪某的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為此,2018年9月,該院決定對洪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8萬元的民事責任。
日前,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過程中,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洪某承諾在7日內按照檢察機關訴求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并公開賠禮道歉。法庭綜合考量洪某的悔罪表現和賠償、道歉承諾,當庭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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