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經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比于草案三審稿,最終通過的法規提出小作坊“食品原料應當具有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規定》強化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管控,要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區(柜)存放,并有專用的稱量器具。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如果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提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
《規定》要求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時規定,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對于違反這些條款的,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安排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逾期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吊銷許可證。
如果沒有公示健康證明,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來源: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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