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外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據了解,為規范食品市場、保障食品安全、引導科學消費,有關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食品名稱的標示方式。
新修訂標準將代替原標準
目前市場上的食品產品種類繁多,標簽形式多種多樣,在原有標準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標準使用者對標準條款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因標簽標示違反標準規定或標簽瑕疵引發的投訴、舉報、索賠糾紛層出不窮。
為了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資源的低效投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部門,于2017年1月正式啟動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修訂計劃。于2017年至2018年三次對標準修訂草案進行討論、修改。2018年2月,召開標準征求意見會,邀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討論標準草案,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一步修改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
該意見稿根據現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實施情況,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生產經營的需求,對標準實踐中意見較為集中的內容進行調整、優化、合并,使標準表述更明確并與國際接軌。新修訂的標準確定完善后將代替原有的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不得擅用“無”“不含”等詞匯
據有關部門解讀,在定義中,新標準刪除了生產日期定義的部分內容。修改后的生產日期定義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因為gb7718-2011 施過程中發現,原“生產日期”定義中關于包裝或灌裝日期的內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產中界定生產日期的情況,無法包含全部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會產生歧義。
調整了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預包裝食品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要求。修訂后的標準增加了一些強制標示的內容,會占用更多的標簽版面,如強制標示致敏物質信息等。結合gb7718-2011實施經驗,工作組在實際調研和測算基礎上,綜合考慮標簽識讀便宜性、排版美觀等實際情況,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明確了配料遞減順序的依據為“以質量計”。結合gb7718-2011實施經驗,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知情權,意見稿還修改了食品添加劑標示方式。要求在標簽面積不足40平方厘米情況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增加了有關發酵用微生物的標示方式,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起發酵工藝作用的微生物(在終產品中存在且發揮非發酵作用的除外)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微生物發酵劑”;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的非單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標示方式,可歸類標示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濃縮果汁”“濃縮蔬菜汁”“濃縮果蔬汁”。
結合gb7718-2011實施經驗,為避免對消費者的誤導,修改后的標準要求添加或含有配料時均需要標示含量,并說明了定量標示的具體方式。并強調了不含某種配料或不添加某種配料的情況,增加了關于“無”“不含”等詞匯的規定,要求使用這些詞語時,相應配料或成分應為“0”。明確食品添加劑、污染物和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進行聲稱。同時明確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得針對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詞匯。
修改后的標準還將生產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質配料時的標示要求由推薦條款轉變為強制條款。將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由gb7718-2011的強制性標示內容改為推薦性標示內容,允許使用數字性等級劃分之外的詞語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同時規定進口食品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的,可使用符合原產國(地區)標準或法規中規定的等級/分級聲稱。 ■本報記者 陳鈴清
來源: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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