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商品時,商家總會給自家產品打上幾句廣告。可是如果廣告和商品不符,就有可能涉嫌違法。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對打著不負責任的宣傳口號的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懲罰。
“低鹽瓜子”含鹽量不低,商家被判退一賠三
“賣瓜子賣瓜子,低鹽的瓜子,營養健康又好吃。”今年7月 ,市民王某在網上購物時,看到一家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某食品專營店在銷售一種“低鹽瓜子”,宣傳圖片內容聲稱該南瓜子含豐富的不飽和脂肪酸、優質的蛋白質、鉀等營養元素,還有“低鹽炒南瓜子陜西特產,白南瓜子熟獨立小包裝”“低鹽”“高級休閑食品”等字樣。
王某第一次購買了2袋該品牌南瓜子,吃完后覺得瓜子味道不錯,故第二次又購買了40袋該品牌南瓜子,兩次購物總共花費了1152元。
但是王某越吃越懷疑,這瓜子可能非低鹽食品。經查詢《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c表后,王某發現,低鹽產品的認定標準為每百克鈉含量小于等于120毫克,而該產品營養成分表顯示鈉含量為每百克600毫克,并且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上也未顯示含有優質的蛋白質、鉀等營養元素。
王某認為賣家屬于欺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將商家訴至上海寶山法院法院,請求判令賣家退還貨款1152元,并按購貨價款三倍賠償。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依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在其銷售產品的網絡平臺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事實成立,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三倍貨款依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被告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還貨款1152元,并支付賠償金3456元;原告王某向被告商貿有限公司返還所購買的某品牌南瓜子40袋(外包裝完好無損),如不能返還上述商品的,則按每袋瓜子原價折抵被告商貿有限公司應返還給原告王某的貨款。
打假?敲詐?
在庭審時,被告商貿有限公司辯稱,王某在第一次購買后,應該對商品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完全知情。王某反復購買屬于知假買假,惡意追賠。
雖然法院最終認定,商家的這一主張依據不足,抗辯理由不予采信。但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著這樣一種行為,消費者在明知商家售假的情況下,購買假商品,然后索要賠償,由此還衍生出一個新名詞——“職業打假人”。
對于職業打假人應否保護問題,法律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專家認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動機不純,不應屬于消費者范疇。事實上,確實有部分打假人以“打假”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據媒體公開報道,2013年到2016年,僅深圳一地每年遭遇的“職業索賠”都在2萬起以上,其中僅有0.22%涉及假冒偽劣等食品安全問題,70%多則為商品包裝、標簽、標識、價格標注等內容的投訴。今年年初,深圳警方便打掉了一個“職業打假”團伙,該團伙委托某酒店代買自制海馬酒,轉手便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并索要高額賠償。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職業打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區別“知假買假”與“敲詐勒索”的區別。上海法院曾審理過一起案例,消費者在發現商家售賣偽劣白酒后,又購買了3瓶向有關部門舉報。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是為了舉證而非敲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回復意見中提到,將“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今年8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10大典型案例,其中在對排名第一的劉某買奶粉一案的解讀中,首次對職業打假人的概念進行界定:職業打假人是指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并向生產者、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同時明確,本案原告應認定為非消費需要的牟利性行為,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作者:王閑樂 范東星
來源:上觀新聞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