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平桂區公會鎮某村男子養殖奶羊,未經消毒滅菌銷售給了附近村落群眾,導致85人食用后患上布魯氏菌病。10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謝謀聰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六萬元,且禁止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鮮奶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謝某聰在賀州市平桂管理區公會鎮某村的家中經營養殖場,養殖本地山羊、波爾山羊和莎能奶羊。2015年4月16日,謝某聰將該養殖場注冊登記了一家羊場,但未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證件,未在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謝某聰直接在羊圈內或在羊圈口將羊奶擠進不銹鋼桶,經紗布過濾后未對羊奶進行消毒滅菌,直接將羊奶分裝至150毫升的玻璃瓶,后銷售給賀州市平桂管理區公會鎮、昭平縣鳳凰鄉的周邊群眾。2016年2月至3月,黎某港、貝某芳、莫某招等85名被害人因飲用該養殖場的羊奶出現發熱不退、全身乏力、疼痛等癥狀,后到賀州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確診為患有布魯氏菌病。經賀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判定,此次大量群眾患布魯氏菌病的原因為飲用謝某聰養殖場出售的含有布魯氏菌的羊奶。經賀州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從謝某聰養殖場抽取的10份羊血清樣品中7份為陽性,感染布魯氏菌病。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從受害人黎某港處提取的血清、血平板培養物檢測有布魯氏菌,從貝某芳處提取的血清檢測有布魯氏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慶聰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謝慶聰主觀上明知其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奶羊所產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羊奶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會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的行為,造成85名被害人因飲用該鮮羊奶后患布魯氏菌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影響及被告人的悔罪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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