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市食藥監局對淮北市某烤魚店經營的“黑魚”進行抽樣,經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部235號公告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因孔雀石綠具有潛在的致癌、致畸、致突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02年12月24日發布的第235號公告 《附錄4農業部明文規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的獸藥》中公布31種禁用物質,其中包括孔雀石綠。
經市食藥監局聯合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相山區人民檢察院召開 “行刑銜接”聯席會議討論認為,根據掌握的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和供貨人有主觀故意非法添加孔雀石綠的可能,但因其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應盡的進貨查驗責任和義務,由市食藥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記者了解到,當前,一些養殖戶和魚販貪圖其價格便宜,而不顧消費者的利益,冒險偷偷購買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并用于水產品殺菌和保鮮,由于很多非法添加的產品市場流動性大,在甲地生產,在乙地、丙地銷售,調查取證和查獲較為困難。加之隱蔽性強、發案時間長,除非有危害結果發生,否則很難發現及有效取證。此外,由于發現的很多證據間難以形成證據鏈條,給案件辦理帶來不便。
本案中,假如當事人能夠按照規定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涉案食品的來源,而且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不知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對其免于處罰。相反,正是由于當事人并未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建立采購食品查驗記錄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但鑒于其履行責任和義務不到位,所以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作者:王鵬 鄒晨光 吳寶琴
來源:淮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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