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咸寧市通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皮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經查,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皮某某在通城縣雋水鎮某農貿市場經營一家禽類店,在宰殺、加工、銷售禽類的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的工業松香為宰殺后的家禽快速脫毛,并銷售給他人食用。2017年4月13日,皮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皮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咸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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