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山東省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2018年第七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被罰款20108.36元。
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重慶崽兒啤酒,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處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0108.36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濰)食藥監食罰〔2018〕10號
案件名稱: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重慶崽兒啤酒案
主要違法事實: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產品“重慶崽兒啤酒”,其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法定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行政相對人居民身份證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4706383410a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志宏
處罰結果:處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0108.36元(貳萬壹佰零捌元叁角陸分)。
處罰決定日期:2018年6月5日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2018年6月5日
救濟渠道: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濰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涉案產品控制:無涉案產品
處罰機關: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來源:中國國際啤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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