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案例解讀
2017年2月,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當地某食品企業生產的嬰兒輔食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立即進行調查,一共抽檢了多種該家生產企業的嬰兒輔食產品, 包括純谷物營養米粉、鈣鐵鋅谷物營養米粉、牛肉胡蘿卜谷物營養米粉、五谷膳食谷物營養米粉等,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有3 種,這些嬰兒輔食產品都是鎂含量超標且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執法人員立即通知該企業將違法產品下架, 并進一步追蹤該違法企業的違法事實,保障嬰兒的食品安全。
專家說法
嬰兒輔食作為其成長階段的重要原料,其安全性和營養成分標準影響著嬰兒的成長和發育,因此必須對相關產品進行著重把控。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禁止生產經營。以法律途徑控制不安全食品,從而加強對嬰幼兒食品的監管。對于像本案例中的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嬰幼兒食品營養成分標準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若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則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對嬰兒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一句話點評
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嬰幼兒食品營養成分的國家標準。國家應運用法律手段,著重對該部分進行監管。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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