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城南新區某農資經營門市檢查時,發現該門市擺放的標注“生產商:浙江威爾達化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14031604,規格為100毫升/瓶,350克/升硫丹乳油”等五種農藥,均為過期農藥。經營人員表示,以上農資只是擺放在柜臺,沒有銷售。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經營者對過期農藥沒有進行清理,并分類存放、按規定銷毀,而仍擺放在柜臺上,應視同經營行為。其銷售的五種過期農藥即為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上述違法產品查封扣押、拍照。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處理,并有舉報其他違法案件的立功行為。鹽城市農業委員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元、沒收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最近,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春季農資執法檢查時,仍發現少數農藥經營人員將過期農藥摻雜銷售給農民,均予以立案查處。
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提醒廣大農藥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回收、清理過期農藥,嚴禁銷售過期農藥。廣大農民在購買農藥、化肥、種子等農資時,要向經營戶索取購買憑證和清單,發現有購買了過期農藥等問題應依法維權。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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