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出臺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9月19日至21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并確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施行3周年之際———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共8章42條,作為貫徹實施性法規,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制度和精神,結合山東實際,在與《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科學銜接的基礎上,從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科研開發、質量保障、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扶持措施和安全監督等幾個方面設定了權利義務規范。同時,為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調整的對象是與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相關的各社會主體,目的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的頒布和實施,與《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一起構成了符合山東特色的農業機械化促進與管理法規體系,充分體現了山東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標志著山東農業機械化實現了由依法管理向依法促進與管理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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