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2022年,全省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扎實推動省委《關于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意見》落地落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文化繁榮等職能作用,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一、全省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知識產權案件受理和審結情況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0509件,同比增長7.86%,審結19962件,結案率97.34%,比2021年全年結案17919件增加2043件,增幅11.41%。新收19439件,其中一審案件17372件,占89.37%;二審案件1763件,占9.07%;再審審查案件138件;再審案件19件;其他案件147件。在全省法院受理的20509件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案件19918件、占97.12%;刑事案件579件、占2.82%;行政案件12件、占0.06%。妥善審結了一批疑難復雜和具有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魏某華銷售偽劣種子案入選全國法院第三批種業司法保護十五大典型案例;中交大建(西安)橋梁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業詆毀糾紛案,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法治日報》頭版以《維護公平競爭 強化訴源治理——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激活創新創造源頭活水》為題,長篇報道了河南法院經驗做法。
(二)知識產權案件案由分布情況
1.民事案件。在全省法院新收的17010件(不含舊存)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商標權、著作權糾紛是案件構成的主要類型。其中商標權糾紛7519件、著作權糾紛6186件,分別占比44.20%、36.37%。
此外,全省法院新收專利、植物新品種等技術性較強的一審案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分別占比13.42%、4.87%、1.14%。
2.刑事案件。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515件,其中一審案件351件,二審案件86件,申訴案件13件,其他案件65件。主要涉及6項罪名,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196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92件、侵犯著作權罪75件,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39件、侵犯商業秘密罪7件、銷售侵權復制品罪6件。
3.行政案件。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2件,其中,一審11件、二審1件。從案件類型看,行政處罰4件,行政裁決2件,行政處理、行政行為、撤銷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及行政復議各1件。
(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總體上升較快。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一審案件呈持續上升趨勢,其中,2020年受理12511件,2021年受理17615件,2022年受理18377件,分別同比增長7.6%、40.8%和4.3%,充分反映知識產權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愈加凸顯,各類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明顯增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二是各地法院受案數量不均衡。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知識產權案件較為集中地發生在經濟、科技、文化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如鄭州地區法院共受理一審案件5144件,占全省知識產權糾紛一審案件總數的28%。商丘地區占比11%,主要是由于個別地域性知產糾紛引發系列案件批量起訴。開封、洛陽、新鄉、南陽、漯河、周口等地占比6%-8%。
2022年各省轄市新收知識產權案件比重分布圖
三是商標權、著作權糾紛占比較大。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商標權、著作權糾紛案件13705件,占全部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案件80.57%,新收二審商標權、著作權糾紛案件1307件,占全部新收二審知識產權案件77.99%。同一權利人在全國各地進行批量維權的關聯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被訴侵權人多為居于商品流通環節下游的小型銷售商。此類案件雖為關聯案件,權利主體相同,但被訴侵權人不同,權利人起訴所依據的商標、專利、著作權不同,被訴侵權人的抗辯理由也不盡相同。
四是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增長較快。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專利、植物新品種等技術性較強的一審案件2283件,相比2021年1805件增加478件,同比增長26.48%,持續快速增長勢頭明顯。同時,隨著市場主體技術創新活躍程度增強,涉及新業態、新技術、新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出現。這些案件中,往往存在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法律問題與技術、商業問題相互交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有賴于對新技術、新商業模式的深入分析,案件審理難度較大。
五是審判質效穩步提升。在案件受理量持續增長、人案矛盾突出、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影響下,全省法院堅持向改革要動力,向管理要質效,發揮快速審理機制和信息化手段、科學有效審判管理的集成效應,不斷釋放辦案潛能。2018年以來,河南法院審判質效穩步提升,審結的知產案件增長了1.63倍,平均審限縮減60%,已成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周期最短的省份之一,知產爭端解決優選地的地位持續鞏固。
二、全省法院推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做法成效
全省法院牢記“國之大者”“省之要者”,堅持立足本職、放眼全局,聯合省檢察院出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著力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構建新發展格局貢獻司法力量。
(一)堅持重點保護,守護創新主體核心利益
一是重視高新技術成果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主要手段,關系企業經營發展,甚至關系企業生死存亡。全省法院堅持以保護創新為使命,聚焦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成果,加大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智能裝備、5g等新興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和中小企業原始創新司法保護力度,公正合理確定權利保護邊界,依法保障創新創造空間,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為創新主體提供明確、穩定、可預期的規則指引。在深圳市盛利達數控設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精盛數控機床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針對被告主觀上存在明顯侵權故意的情形,法院在查明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及金額的基礎上,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基數,并適用二倍賠償基數進行判賠。在“專精特新”企業鞏義市建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許昌遠方工貿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針對被告故意遮擋他人設備上標注的生產企業名稱拍攝投標專題片的情形,法院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45萬元。
二是強化商業標識權益保護。依法嚴懲商標攀附、仿冒搭車等侵權違法行為,加大對馳名商標、知名品牌、老字號的保護力度,堅決制止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等擾亂商標注冊使用秩序行為。審結侵害“宇通”“好想你”“雙匯”“花花牛”“蓮花味精”“衛龍”等一批省內知名品牌和“三一”“云南白藥”“江中”“農夫山泉”“綠地”“飛科”“寶島”“茅臺”“五糧液”等全國知名商標侵權案件,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當行為。新鄉中院、焦作中院對馳名商標“宇通”進行跨類保護,判決兩地宇通駕校構成商標侵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宇通客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順應國家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時代和法治要求,發揮司法智慧守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的使用、非遺公私權利邊界等法律和實踐難題,積極探索司法保護的路徑,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意識、傳承動力和創新創造活力。受理首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洛陽正骨”(平樂郭氏正骨)維權案,省法院厘清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私權利邊界,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國家所有,非遺項目的傳承人以及保護單位可以就項目相關的商標、字號以及傳承過程中產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張權利,認定故意攀附知名商標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侵權者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5萬元。
三是突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種子是糧食的“芯片”。植物新品種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鄉村振興。河南是糧食大省,也是種源大省,近年來受理的植物新品種糾紛連年位居全國首位。河南法院把“扛穩糧食安全這個重任”放在突出位置,依法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降低育種者維權難度,從嚴懲處制假售假、套牌侵權、危害種質資源等妨害種業安全犯罪,保障區域特色經濟發展和糧食安全,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繼2020年、2021年分別有3個案例入選全國法院第一、二批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后,2022年再次有4個案例入選全國法院第三批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五大案例。北京北方豐達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平頂山某果苗培育基地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入選農業農村部評選的2022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在“魯麗”蘋果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根據鄭果紅生態農業公司持有的“魯麗”蘋果樹沒有合法來源,其種植的動機是獲取商業利益,認定其種植行為構成侵權,降低了無性繁殖品種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扶溝縣人民法院受理知識產權領域首例刑事自訴案件,支持權利人提出刑事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被告人史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單處罰金24300元,沒收違法所得8100元,并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47101.5元。
四是注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妥善審理涉中醫藥領域知識產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注重加強中醫藥古方、中藥商業秘密、道地藥材標志、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推動完善涉及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促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在河南康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與開封康諾藥業有限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明確藥品研發中的風險負擔原則,判決發現藥品導致患者出現不良反應而未及時向研發企業反饋的生產企業,對藥品研發企業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推動生產企業、研發企業善意履行義務、降低研發風險。針對南陽艾草行業、焦作懷藥行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多發易發狀況,建立專家聯絡平臺,定期組織行政部門、科研機構、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就中醫藥領域保護難題互動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是加強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加強著作權訴訟維權模式問題研究,妥善審理涉及視頻創作、軟件開發、動漫游戲、盲盒產品等著作權糾紛案件,探索確立保護規則,規范、引導、促進網絡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營造有利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對大量印制盜版教科書、教輔等非法出版物的被告人楊某,南陽中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故意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編制《劍俠情緣網絡版叁》官方游戲“小嘴”外掛程序的被告人王某某,商丘市睢陽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六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法打擊仿冒混淆、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和破壞市場競爭規則行為,守好創新主體的核心競爭力和“安身立命之本”,維護統一透明、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陳某某、鄭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趙某某與鄭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中,陳某某在安信公司工作期間,成立其他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誘導安信公司的客戶與自己公司進行交易,獲利696214.3元,鄭州中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權并按照獲利金額的兩倍實行懲罰性賠償,判決其賠償安信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392428.6元。加強對平臺企業壟斷的司法規制,依法制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強制搭售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曹某某、洛陽千鳥物流有限公司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一案中,曹某某取得美團外賣區域經營權之后,要求入網商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對入網餓了么外賣服務平臺的商家提高抽傭比率,利用后臺技術手段縮短配送半徑距離,致使入網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訂單,擾亂了公平、有序、開放、包容的網絡競爭秩序,許昌中院在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該經營者行政處罰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區域、持續時間、范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賠償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用司法手段消除市場封鎖,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活力和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堅持嚴格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一是強化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堅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判賠數額。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類型、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獲利以及地域經濟差別等因素,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創新程度、創造性貢獻相適應。對于反復侵權、惡意侵權,以侵權為業等行為,予以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和代價,讓創新創造者勞有所得,讓誠實守信者安心經營,讓侵權違法者付出代價。在“鄭麥1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鄭州中院以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再次侵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損害賠償,有效遏制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在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訴同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針對被告惡意使用被訴商標且在被訴商標宣告無效后仍繼續使用的情形,漯河中院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300萬元。
二是強化對刑事犯罪的威懾力度。重拳打擊假冒知名商標,生產、銷售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領域犯罪分子,對主犯、累犯從嚴懲治,依法減少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在陳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濮陽中院分別判決三名被告人五年零六個月、四年零十個月等刑罰,合計判處罰金3余萬元,對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在高某某、胡某某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中,平頂山中院對故意擦掉低價鋼板商標標識、張貼舞陽鋼鐵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后高價賣出的兩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三是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共辦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2件。在案件審理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體制機制優勢,在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在調查取證、證據審查、責任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相統一。
(三)堅持快速保護,增強權利救濟效果
一是強力推進信息技術應用。根據知產案件跨地域案件多、標的額小等特點,依托智慧法院系統,為當事人提供遠程立案、在線開庭、網上質證、集約送達、卷宗電子移送等訴訟服務,不斷提高知識產權訴訟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全省法院網上立案率達98.1%,網上繳費率占一審民事行政知產案件的89.2%以上,電子送達率90.4%,案均節約送達時間9.5天,實現了疫情期間訴訟服務“不打烊”、司法辦案“不停擺”,提高了侵權救濟時效和權利保護效果,降低了權利人維權成本。
二是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選聘以全國著名農業專家張新友院士為代表的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83人,輔助判斷疑難復雜專業技術問題,彌補法官知識短板,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技術類案件辦案時間平均縮短60天,當事人訴訟成本平均減少4.5萬元。在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與河南永豐化工有限公司、宿遷海德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糾紛等16件案件中,邀請技術調查官通過研讀涉案發明專利、認真研究原告相關技術方案、詢問被告涉案發明的設想、技術來源、實施方式等問題,找準雙方爭議的技術要點,確定關鍵技術問題,促使案件高效審結。《法治日報》以《技術調查官有效緩解法官技術焦慮》為題進行專題報道。
三是強化案件繁簡分流。持續推進知識產權簡案快審、普案標審、繁案精審,對疑難復雜新領域新類型案件,潛心研究、細致說理,作出指引性裁判;對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小商戶侵害商標權等類型化、商業化維權案件,實行首案標審、余案參審,合理簡化裁判文書撰寫;積極探索類型化快審、獨任制審判、要素式裁判、示范性判決等制度。全省法院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47.33天,二審平均審理周期為50.38天,同比分別縮短7.4天、0.56天。
四是準確適用證據規則。支持當事人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臺、區塊鏈技術等收集、固定證據,對權利人確實無法取得侵權證據的,充分運用舉證責任分配、舉證妨礙推定、文書提供命令等規則,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著力解決權利人取證難等問題。全省三級法院依法支持當事人提出的保全證據、出具調查令等申請,出具律師調查令1200余份,準予比例95%,為證據固定和技術事實查明提供有力保障。在“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鄭州中院結合玉米遺傳規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運用事實推定認定被訴雜交玉米種與授權品種的親子關系,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有利保護。
(四)堅持平等保護,優化創新營商環境
一是堅持各類主體一視同仁。秉持對各類當事人一視同仁的理念,堅持本土與外地企業、大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國有與私營企業一體保護,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在tekla structures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案中,針對被告采取斷電等方式阻止證據保全,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情況,鄭州中院決定對被告罰款10萬元,并判決賠償天寶解決方案公司(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經濟損失1023120元。在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與洛陽騰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被告作為糾紛所涉當事人,親歷了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等過程,隱瞞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重要事實,鄭州中院以虛假陳述為由依法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并全額支持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賠償請求。在鄭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與上海吉祥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鄭州中院認定上海吉祥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構成反向混淆,賠償鄭州吉祥搬家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0萬元。
二是依法平衡各方利益沖突。堅持權利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并重,建立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在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同時,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規范性、合理性和可預期性。對采取訴訟外包、針對銷售類小微企業、小商店大量起訴的商業維權案件,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既引導溯源維權,又保護小微企業生存發展,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保護市場主體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審理侵害“花花牛”“雙匯”“鄉巴佬”等侵害商標權系列案件中,對小商戶判處與其侵權行為相適應的賠償金,促使其誠信經營;而對主觀惡意較大的侵權產品生產商、大經銷商,最高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實現了判決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
三是合理劃定保護權利邊界。準確把握依法維權與濫用權利的界限,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規范功能,明晰規則、劃清底線、樹立導向。在中交大建(西安)橋梁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業詆毀糾紛案中,鄭州中院深入解析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認定標準,認定投標人濫用訴權、惡意舉報導致競爭對手流標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決立即停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220萬元。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商標共存糾紛,加大對實體權利基礎的審查,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借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的行為發生,引領正確價值導向。在“嗨吃家”商標權糾紛案中,省法院指出,“嗨吃家”系眾多企業共同打造的品牌,承載著相關實體企業的商譽和利益,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成立后,通過受讓等方式取得“嗨吃”系列商標,多數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其訴請獨享對“嗨吃家”商標的專用權,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新鄭健康人大藥房訴方城大參林健康人大藥房商標糾紛案中,省法院準確界定“原使用范圍”概念,保護善意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同時對超出原使用范圍的新開設分店,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予以適當賠償。
(五)堅持協同保護,提升多元共治效能
一是堅持上下協同,挖掘內部潛力。緊跟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部署,下沉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經最高法院批復同意,將標的額萬元以下的非技術類知產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管轄權下放到基層法院,各地市均有1-2家基層法院可以受理萬元以下的知產民事、行政案件,在全省形成“1+1+17+19”(省法院+鄭州知識產權法庭+17家中院+19家基層法院)的三級法院聯動保護“一盤棋”格局。加強專業化建設,在集中管轄基礎上,三級法院根據受理案件數量實行由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及審判人員審理,用專業化支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是強化左右協同,延伸保護鏈條。會同省檢察院推出8個方面20項措施,從強化重點領域成果協同保護、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加強人才交流培訓、深化研究合作等方面作出安排。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出臺《完善我省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中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全省18個地市均明確1-2家法院、檢察院集中管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仍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實現審判“終端”、審查起訴“中端”、偵查“前端”無縫隙對接,民事、行政司法與刑事司法全覆蓋保護。加強與知戰聯成員單位溝通協調,推動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有機銜接,成功辦理了鄭州市某印務公司侵犯著作權案等一批重大有影響案件。在“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鄭州中院將未經審定推廣玉米種子的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實現了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的有機銜接。梳理分析公證機關在知識產權案件公證取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規范公證取證行為的司法建議,省司法廳高度重視并積極回應。強化院校合作,加強對前沿問題調研,與河南師范大學共同中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數字國家”視域下區塊鏈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應用規范性研究》順利結項。
三是實現內外協同,凝聚解紛合力。健全多元解紛機制,在省法院與省市場監管局建立固定協作機制的基礎上,12家中院與當地市場監管局強化訴調對接,推動訴源治理落地落實,南陽市高新區法院在轄區中關村科技園設立知識產權訴調對接辦公室;洛陽老城區法院成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中心”,2022年調撤知識產權民事案件873件,調撤率71.5%;信陽中院聯合信陽市場監管局制定信息共享實施方案,對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企業,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經營異常”標注。加強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仲裁委、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的協調聯絡,將涉卡拉ok、圖片及部分商業維權類案件交由省知識產權調解中心、娛樂業協會及其他組織調解,一大批知識產權糾紛化解在訴前。
(六)堅持延伸保護,營造尊重創新濃厚氛圍
一是開展“知產保護進企業”活動。認真落實省委“萬人助萬企”決策部署,三級法院干警深入宇通、雙匯、蜜雪冰城、uu跑腿等知名企業,實地調研新動態、新模式、新技術,了解司法保護需求,幫助解決知產司法保護難題。濟源中院建立“在線聯企”微信群,通過“法官進企”與“在線聯企”微信群雙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菜單式”服務,受到企業的普遍歡迎。
二是重視典型案例宣傳。牢固樹立“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理念,精心培育、宣傳有重大影響和典型意義的案例。《涉知產糾紛案件當事人作虛假陳述被罰款10萬元》被人民日報客戶端、法治日報等國家級媒體轉載。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知識產權宣傳周等,采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傳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成效,讓版權意識、品牌觀念、專利思維逐步深入人心。配合最高法院拍攝“上天入地的知識產權”系列直播《土地里的秘密寶藏》,170余萬網友觀看。
三是持續深化司法公開。開展“邀請群眾旁聽庭審”活動,對社會關注高、影響力大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件開展庭審視頻直播,公開開庭審理的漯河浩天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鄭州大學等4個高校200余名師生在線旁聽,7萬多名網友通過中原盾等公眾號觀看。鄭州中院在中原科技城、高新區自貿區(鄭州片區)等地開展巡回審判,開展法律咨詢、法治講座等20場次,助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觀念和法治社會風尚。
結語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站在新的歷史起點,河南法院將堅持以改革思維破解難題、以創新方式保護創新,不斷完善訴訟機制,積極利用現代科技賦能增效,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能力和水平,著力為河南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2年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件典型案例
一、陳某申、錢某城、王某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9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刑終378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陳某申、錢某城伙同他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區利用微信等網絡平臺招攬聯系客戶,采取快遞郵寄的方式,向河南省濮陽市等全國多地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注冊商標的鞋子,銷售金額共計34259724.75元。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冉從陳某申、錢某城等人處購進總金額共計967元的假冒“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注冊商標的鞋子,利用微信等網絡平臺招攬聯系客戶,向河南省濮陽市等全國多地進行銷售。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申、錢某城、王某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某申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判處錢某城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20萬元;判處王某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一審宣判后,陳某申、錢某城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對于牟利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經濟上有力懲處,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依法適用罰金刑,判處累計3000多萬元的高額罰金,提高犯罪成本,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本案的處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懲處知識產權犯罪,依法保護創新的裁判導向。
二、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與洛陽騰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53號民事判決書、(2021)豫01司懲19號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39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新公司)是自動液壓仰拱棧橋臺車及其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五新公司發現,由中鐵北京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承建的、位于浙江省東陽市的金甬鐵路尚武村隧道工程,使用的棧橋設備由洛陽騰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眾公司)制造、銷售,該棧橋設備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騰眾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為進一步查明侵權事實,一審法院詢問騰眾公司是否曾向中鐵公司提供被訴侵權設備等,騰眾公司回復稱“并未簽訂協議和提供某棧橋設備等”。為查明該回復內容是否屬實,法院開具調查令委托五新公司律師進行調查。經查證,并結合現場勘驗情況,確認騰眾公司與中鐵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證實騰眾公司作了虛假陳述。基于此,對其進行司法懲戒,罰款10萬元。同時,經過技術比對,認定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涉案專利主張保護的權利要求1、3、5、9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侵權,判決騰眾公司賠償權利人30萬元。
典型意義: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負有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由于侵權行為手段隱蔽、涉及技術因素強等因素導致權利人取證困難,以及獲得判賠數額可預見性不強。侵權行為人的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權利人合法權利,也對國家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造成不利影響,本案對侵權人進行司法懲戒的同時,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請判賠金額,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該案是人民法院著力破解“舉證難”、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三、延津縣帝益麥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豐碩種業有限公司、滑縣老廟袁小寨化肥門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鄭麥136品種權人為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延津縣帝益麥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益麥公司)經授權取得在鄭麥136審定區域內獨家享有鄭麥136種子生產、加工、銷售及維權打假的權利。帝益麥公司通過證據公證保全方式在滑縣老廟袁小寨化肥門市部(以下簡稱老廟門市部)購買了三袋小麥種子,種子包裝袋印有“國審陽光818、品種審定編號:國審麥2014012,品種權保護號:cna012475e、河南豐碩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碩公司)”等字樣。經鑒定檢測樣品與對照樣品鄭麥136判定為疑同品種。帝益麥公司認為老廟門市部、豐碩公司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帝益麥公司提供的證據保全公證書附圖照片顯示的外包裝上印制的豐碩公司主體信息、品種審定編號、小麥品種名等相關信息,與豐碩公司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副本載明的信息一致。且經鑒定,待測樣品判定為疑同品種。最終,法院判定侵權成立,豐碩公司賠償帝益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費用20萬元,老廟門市部賠償1萬元。
典型意義:河南是農業大省,也是育種大省。種子是農業生產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小麥新品種的研發、育種、銷售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審理好涉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對于規范種子行業經營秩序,推進育種產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氛圍,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和助力農業強省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湖北郭維淮公司與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鄭州百年郭氏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3知民初45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終71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中醫正骨療法(平樂郭氏正骨法)”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河南省骨科醫院),起源于嘉慶年間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平樂鎮。郭燦若系平樂郭氏正骨第五代傳人,其子郭維淮系第六代傳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郭維淮之女郭某錦、郭某幸亦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湖北郭維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經營醫療科技技術研發等。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以及郭某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維淮公司全權處理有關平樂郭氏正骨相關知識產權事宜。湖北郭維淮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間,在第5類(人用藥、中藥成藥、外科敷料等)、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敷藥用器具等)、第41類(教育、培訓等)項目上相繼注冊了“郭燦若”、“郭維淮”、“平樂郭氏正骨”等13枚商標。
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與鄭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經營醫療器械、中藥材銷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眾號和企業網站上宣傳“平樂郭氏正骨法”的歷史淵源、項目傳承人及榮譽,并在全國范圍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維淮公司主張上述行為足以引起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本案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經營范圍與湖北郭維淮公司經營范圍及注冊商標“郭燦若”核定的商品服務項目相近,成立時間晚于商標注冊時間,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作為從事醫藥相關服務的企業,并未清晰釋明其對“平樂郭氏正骨法”的傳承淵源或習承“郭燦若”,應當對注冊商標“郭燦若”合理避讓,但卻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并在經營中多次使用“郭燦若”文字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雙方提供的服務產生誤認,或以為其與湖北郭維淮公司存在特殊聯系,主觀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燦若”商標的故意,客觀上侵害了湖北郭維淮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和市場經營者應共同遵循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賠償湖北郭維淮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5萬元。
典型意義: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的使用以及非遺公私權利的邊界問題等,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指引。本案通過厘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知識產權,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國家所有,但非遺項目的傳承人以及保護單位可以就項目相關的商標、字號、外觀設計、以及傳承過程中產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張知識產權權利。本案的處理體現出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天獨厚的優勢,有利于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意識、傳承動力和創新創造活力,順應了國家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時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五、鄭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蒙、鄭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趙某博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464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終69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陳某蒙2014年入職鄭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公司),任職外貿銷售員。安信公司對客戶及潛在客戶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進行了保密條款的約定。2021年1月6日,鄭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越公司)成立,趙某博系法定代表人、股東,另一股東劉某靈系陳某蒙母親。而趙某博與陳某蒙系夫妻關系。2022年3月,安信公司發現陳某蒙通過公司分配給其使用的企業郵箱,以“凌越是安信公司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凌越和安信是同一家工廠,有著同樣的老板,同樣的產品”等借口誘導屬于安信公司的涉案客戶與凌越公司進行交易。
經查,凌越公司自2021年成立至2022年3月與安信公司的交易客戶及潛在客戶發生了多次交易,其中銷售獲利為273260.59元,運費獲利17882.78元,退稅獲利405070.93元,以上獲利共計696214.3元。安信公司以商業秘密被侵犯為由,以陳某蒙、凌越公司、趙某博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陳某蒙、凌越公司、趙某博商業秘密侵權成立,判令立即停止侵權并適用獲利金額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賠償安信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392428.6(696214.3×2)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客戶信息系公知信息與交易內容等深度信息結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屬于商業秘密。而陳某蒙、凌越公司等以侵權為業、主觀惡意明顯,且侵權時間長、獲利較大,因此本案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對于震懾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曹某洋、洛陽千鳥物流有限公司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10知民初195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終604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9年1月份,洛陽千鳥物流有限公司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團外賣總部)簽訂了《美團外賣合作協議》,取得美團外賣在河南省鄢陵縣的代理權。后洛陽千鳥物流有限公司把經營權承包給了曹某洋。2019年4月,曹某洋冒充洛陽千鳥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義,利用美團外賣的市場占有率及優勢地位,要求入網商戶簽訂“獨家協議”,約定“本商店只與美團外賣合作,不與餓了么(運營者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合作”。2019年6月,曹某洋要求新入網商家在簽訂協議時抽傭比率全部按23%簽訂,在日常經營中實際按20%收取。在日常運營管理中,一旦發現簽約商家同時入駐餓了么外賣服務平臺,即要求入網商家關閉或者退出餓了么外賣服務平臺,或者提高抽傭比率,按23%的比率收取平臺服務費。曹某洋還利用美團外賣后臺技術手段縮短同時入駐餓了么外賣服務平臺商家的配送半徑距離,致使入網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訂單。截止有關部門查獲之日非法經營額342136.86元,其中對上餓了么外賣服務平臺的32家入網商家提高了抽傭比率。接到投訴后,鄢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曹某洋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曹某洋采取簽訂獨家協議、要求入網商戶退出其他外賣平臺、用技術手段阻礙商戶與競爭對手交易等方式,排擠競爭對手,損害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正當權益、商戶的合法權益,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區域、持續時間、范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損害后果、合理支出費用等因素,酌定曹某洋賠償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近年來,外賣網絡服務平臺的競爭日趨白熱化,具有較高市場占有率及優勢地位的經營者采取各種手段迫使商戶“二選一”的違規行為備受關注。本案中,曹某洋為獲取獨家交易機會,綜合運用簽訂獨家合作協議、對同時入駐其他外賣平臺的商家實行帶有懲罰性質的收費比率,甚至采取技術手段縮短配送距離等方式,鎖定外賣商戶,排擠競爭對手,剝奪了平臺內商戶的自由選擇權,侵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有序、開放、包容的互聯網競爭秩序,扭曲了競爭效果。法院在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該經營者行政處罰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涉案因素,判決該經營者給予民事賠償,對規范外賣網絡服務平臺競爭秩序、引導良性競爭具有示范意義。
七、中交大建(西安)橋梁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業詆毀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418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終66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周某,原河南大建橋梁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大建(西安)橋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大建公司)的控股股東,以下簡稱河南大建公司〕項目經理。離職后,以其他公司身份參與襄陽繞城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項目的招標。
2019年3月6日,襄陽繞城高速公路項目部向中交大建公司下達了施工任務,并擬推薦中交大建公司為中標單位。2019年3月、4月,浙江中隧橋波形鋼腹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隧橋公司)分別向襄陽繞城高速公路項目部等七家項目部等提交《緊急調查投訴函》《行業調查報告》稱:中交大建公司是一家剛成立的皮包公司,主要股東河南大建公司多次做砸項目,嚴重失信,資不抵債,目前已被多個項目客戶及銀行起訴。且中交大建公司存在多種侵犯中隧橋公司專利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已被起訴等。因項目部多次收到中隧橋公司提交的舉報材料,決定對該招標作流標處理。
2019年4月26日,河南大建公司與中交大建公司向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報案。立案后,民警對襄陽路段項目部劉某龍進行詢問,其稱項目部原確定中交大建公司中標,如果沒有中隧橋公司的頻繁投訴,公司會下發中標通知書、簽訂施工合同。
另查明,中隧橋公司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間,以中交大建公司為單獨或共同被告先后在西安、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12起侵害發明專利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均以撤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結案。基于此,中交大建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中隧橋公司、周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公路》等雜志、媒體上向中交大建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中隧橋公司賠償80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中隧橋公司立即停止編造、傳播中交大建公司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220萬元。中隧橋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投標人濫用訴權、惡意舉報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詆毀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析商業詆毀行為構成要件中,深度解析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認定標準,明確闡釋確定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損害結果的考量因素。通過司法裁判弘揚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引導社會價值,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八、天寶解決方案公司與河南二建集團鋼結構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18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2022)豫01司懲27號決定書〕
案情摘要:天寶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系芬蘭法人)是“teklastructures”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該軟件主要應用于鋼結構工程設計。二建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是一家主要從事金屬結構制造、銷售、建設工程設計的公司。
天寶公司發現,二建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復制、使用“teklastructures”軟件,于2022年7月7日訴至法院,要求二建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780元。訴訟中,天寶公司申請法院對二建公司使用的計算機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在審查后,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證據保全民事裁定書。在證據保全過程中,二建公司采取斷電等方式,阻礙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建公司采取斷電等方式阻止證據保全,構成對司法活動的妨礙,決定對二建公司罰款10萬元。同時,在案件實體方面,因二建公司構成侵權,最終判決二建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天寶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023120元。
典型意義: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被訴計算機軟件通常儲存在侵權人計算機內,權利人難以取得。訴訟前或訴訟中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已成為常態,而被申請人為了掩蓋證據,經常出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務的情況。本案中人民法院針對被申請人所實施的阻礙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并確定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中堅持平等保護的決心,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九、河南花花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鄭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標權屬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終19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花花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花牛集團)系河南域內知名乳企,“花花牛”字號以及在先注冊的含有“花花牛”字樣的商標至今已經持續使用二十余年,具有較高知名度。河南鄭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牛公司)等四公司利用其在后注冊的商標,無效了花花牛集團多枚新標識在“牛奶飲料(以奶為主)”商品項目上的注冊,并生產多款名稱中含有“花花牛”字樣的乳飲料,且在產品上同時印制其自有的注冊商標及花花牛集團的近似標識。鄭牛公司是其余三家公司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花花牛集團訴稱鄭牛公司等四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四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鄭牛公司等四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是對其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鄭牛公司等四公司行為侵犯花花牛集團商標專用權,且構成共同侵權,共同賠償花花牛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00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花花牛集團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標識與花花牛集團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位于產品顯著位置,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此外,被訴侵權標識改變了鄭牛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應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因此,鄭牛公司等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花花牛集團的商標專用權,且四公司間存在高度關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花花牛集團系河南境內知名乳企,其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經過長期市場經營與宣傳,在乳制品行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鄭牛公司等四公司在乳酸菌飲料、乳酸菌飲品等多款產品上附加在先注冊商標的近似標識,意圖達到混淆商品來源,攀附在先注冊商標商譽的目的,給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該案著眼當事人雙方訴訟糾葛多年的實際情況,堅持來源混淆的判定標準,對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準確識別和打擊,防止被訴侵權人反復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該案對審理隱蔽式商標侵權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亦體現了打擊商標侵權對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競爭秩序的內在價值。
十、楊某、陳某侵犯著作權罪案〔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豫1391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13刑終741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8年以來,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南陽市淅川縣上集鎮其經營的印刷廠大量印制《建設類》《消防類》《稅務師類》《考研類》等盜版書籍,并銷售給郭某梁、郭某(另案處理)等人。經對被告人楊某相關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進行統計,2018年至2021年9月,楊某共收取郭某梁、郭某書款金額3443730元。2019年以來,被告人陳某在明知楊某印刷盜版書籍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刻板幫助,并獲利1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楊某經營的印刷廠及倉庫內查獲印刷書籍26086本、書籍半成品146捆、印刷設備18套、銅版紙、印刷紙、叉車等作案工具。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所扣押書籍均為圖書類非法出版物。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陳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陳某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繳,依法上交國庫;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等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一審宣判后,楊某、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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