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2017年3月份與上海止卓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共同成立金卓共贏(寧夏)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卓共贏”),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你公司認繳990萬元。金卓共贏已于2017年3月份辦理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營業執照。上述對外投資金額占你公司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9274.88萬元的10.67%(超過10%),且絕對金額超過萬元,按照你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披露。但你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并對外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之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以督促你公司嚴格按照規定,完善公司治理,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后的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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