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合肥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蕪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蕪關緝違字〔2019〕8號》。三花亞威科電器設備(蕪湖)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花亞威科電器設備(蕪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榮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00691078183,2013年5月24日成立,單位地址: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花津南路101號8#廠房,經營范圍:家用電器控制統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技術轉讓、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模具制造和維修。
2018年3月26日,當事人單位以一線保稅物流的方式向蕪湖海關申報進口一批不銹鋼管,報關單號331220181000009520,其項下的第一項商品“不銹鋼管”,申報商品編號為73063011,進口關稅稅率為3%。蕪湖海關在審核中發現,實際貨物應歸73064000,進口關稅稅率為6%,構成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另蕪湖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在代理當事人申報進口上述貨物過程中,未履行認真審核義務,漏報331220181000009520號報關單項下運保費合計
19780.59元,漏繳稅款2107.14元人民幣。
經計核,共計漏繳稅款15185.33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書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331220181000009520及隨附單證。
2、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歸類說明,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涉案貨物價值計算材料,當事人主體身份資料、蕪湖邦達公司的主體身份資料等。
(二)當事人陳述:進出口業務主管趙某某的查問筆錄;蕪湖邦達天原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報關負責人袁某問話筆錄。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不實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1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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