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記者從濟南市城管局獲悉,《濟南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征民意。濟南擬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照明亮度、發光強度不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建設單位或者專業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處理,單燈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濟南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在功能照明建設范圍上,擬規定部分區域應當設置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過街天橋;城市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公共停車場、開放式小區;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路;其他無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同時,建設城市照明設施需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控制要求,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并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歷史文化風貌。燈具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航空、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相同或者相似,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構)筑物的安全。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建設,裝燈率應當達到100%;未配套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道路產權單位逐步配套完善。
《辦法》擬規定,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建設單位或者專業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處理,單燈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線路故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修復,復雜故障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畫、涂污。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同時,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對以上行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擬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反饋;對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凡出現以上行為之一的,擬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舜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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