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新建建筑: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各類新建建筑停車場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新建建筑項目,不予驗收通過。
(二)既有住宅小區: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建設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結合小區抄表到戶改造進度同步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三)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辦法》明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統一管理。
審批要求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報建手續。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相關報建手續;新增占地面積的項目,在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需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還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對于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的,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項目在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具體辦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不對外運營改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需在當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補貼標準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建設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運營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資金補貼,2021-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資金補貼。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2020年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等相關研發費用,一次性給予30%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萬元。
對省級平臺運營維護費用給予資金補貼。2020年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2021-2025年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各市縣承擔對省級補貼資金的管理責任。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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