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處罰情況》,湖州織里盛通電線電纜廠未按照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被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吳環罰﹝2019﹞10號)顯示,2019年3月21日,執法人員對湖州織里盛通電線電纜廠進行執法檢查,該廠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有一定量有機廢氣產生。湖州織里盛通電線電纜廠配備有一套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檢查時該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但是電線生產線5號線廢氣收集罩因工人擅自挪動,導致該生產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有效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吳興分局責令其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60(陸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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